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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陕农业发〔2016〕97号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17-05-26  浏览次数:

陕西省农业厅印发《陕西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农业、畜牧局(委),杨凌示范区农业局,韩城市农林局,省农垦集团,厅机关各有关处(室、局),厅属各有关单位:

新修订的《陕西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第15次省农业厅行政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陕西省农业厅

                     20161221

 

陕西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新时期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农业厅管理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含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的申请、安排、实施和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实行统一计划,集中管理,分工负责,分级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应严格遵循基本建设有关程序。

基本建设程序包括提出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投资额较少的小型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合并简化程序。

 

第二章  职能分工

 

第五条  省农业厅发展计划与财务处负责编制全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监督管理全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基建财务、招投标、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及监督检查等工作;厅内各行业处(局)负责本行业项目实施的日常全程监管工作等。

第六条  市级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组织管理、监督检查及权限范围内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的前期申报、组织实施、信息报送、工程质量、资金管理及建成运行等负总责。

第八条  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法定代表人按照各自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三章  申报审批

 

第九条  省农业厅有关处(局)按照各负其责、责权一致、相互衔接的原则做好项目申报和管理工作。

(一)项目遴选。厅内各行业处(局)根据国家、省级有关项目建设专项规划及申报指南要求,提出本行业项目布局意见,并对市级及厅直单位申报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审,提出遴选意见,经主管厅领导审定后报厅发展计划与财务处。厅发展计划与财务处在此基础上经审核评估后提出项目申报意见,提交厅行政会议研究审定。

(二)项目审批。厅发展计划与财务处负责权限范围内初步设计与概算的评审与审批,以及投资计划的编制、上报和下达等。

第十条  市、县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做好本地区项目申报组织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时,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单位为市场经营主体的,须同时提供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综合信用评级报告,信用等级将作为推荐、安排项目投资的重要参考。

第十二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立项后,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机构编制初步设计与概算,2个月内通过市级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农业厅。

项目初步设计与概算应严格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项目建设法人、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建设地点等进行编制,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

第十三条  农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初步设计与概算评审坚持谁评审谁负责、谁下结论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项目评审专家库,委托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或专家组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  项目初步设计与概算按照下列权限进行审批:

(一)中央投资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以及由厅属单位、省农垦集团承担的项目初步设计与概算由省农业厅审批;

(二)中央投资300万元以下的,初步设计与概算(实施方案)由市级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上报省农业厅备案。

第十五条  项目初步设计与概算经批复后,应编制施工图设计。

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建设性质等重大变更及初步设计与概算总投资变更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10%以上的,要重新向原审批机关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投资变更及施工图预算总投资变更超过批准的初步设计与概算总投资5%以上的,要重新向原审批机关报批初步设计与概算。

第十七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与概算等文件逐级报送至省农业厅。要求地方配套资金的,在上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附有计划和财政部门的资金配套承诺文件。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二十条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招投标法、农业部及省农业厅关于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详见《陕西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项目招投标方案原则上应报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土建或田间工程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或房屋类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必须由有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第二十二条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都要依法订立合同,明确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在投资计划下达后3个月内开工建设。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并申请延期,延期不得超过3个月。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于每月25日前上传农业建设项目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复要求实施项目,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投资等。确因客观因素需要变更的,须经市(县)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充分论证后按程序逐级申请变更,并补充必要的证明材料。省农业厅对申请变更的项目,应及时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市级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现场勘查,无异议并对拟变更项目初步设计重新评审论证后予以审批。

市级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应按上述程序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机构履行职责,加强对施工各个环节的质量控制,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实行财务会计集中核算的建设单位,应将原始凭证复印后按照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建立备查账。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要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变更用途或擅自处置。要切实加强对工程的管护,积极探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确保项目正常运转的长效机制。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完工后,应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对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九条  要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和归档自项目申报到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项目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应配合审计监督。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完成项目初步设计与概算(实施方案)批复的各项内容后,应在2个月以内申请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市级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在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完成四方质量验收的基础上,组织专家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申请省级竣工验收(市级审批权限内项目可直接竣工验收,须及时将验收情况报备省农业厅)。

第三十三条  申请竣工验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二)项目建设总结报告;

(三)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文件及可研文本);

(四)投资计划下达文件;

(五)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包括文件及初设文本)及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施工图;

(六)竣工工程决算、竣工审计报告;

(七)工程质量检验报告;

(八)其它相关资料。

第三十四条  省农业厅接到验收申请报告后,根据权限组织竣工验收。

(一)中央投资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以及厅属单位、省农垦集团实施的项目,由省农业厅发展计划与财务处组织验收;

(二)中央投资300万元以下的,由市级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省农业厅备案。省农业厅视情况进行抽验。

第三十五条  竣工验收应组成验收组。验收组由验收组织单位、相关部门及项目管理、工艺或工程技术、基建财会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含5人)单数。其中工程、技术、财会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三十六条  对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核发由农业部统一印制的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对不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项目不予验收,由验收组织单位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无法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竣工验收要求的,由验收组织单位逐级将验收情况上报,由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中央投资低于100万元的项目,竣工验收组织部门可以视情况简化验收程序,但须将验收报告和竣工验收表上报省农业厅备案。

第三十八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要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并根据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

(一)不按权限及时限要求报批初步设计与概算的;

(二)未按规定履行项目报建程序的;

(三)未按要求落实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的;

(四)滞留项目资金,影响项目建设进度的;

(五)工程建设进度缓慢,或者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不及时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采取第三十九条的处理方式之外,可停止拨付建设资金;情节严重的,撤销项目并收回项目资金:

(一)投资计划下达后,在规定的开工期限内未完成项目选址手续的;

(二)投资计划下达3个月后尚未开工而又未申请延期手续的;

(三)擅自变更项目法人、建设性质、内容和投资规模的;

(四)建设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隐患的;

(五)财务管理混乱的;

(六)套取、挪用、挤占项目资金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采取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处理方式之外,可减少或暂停安排所在市、县和项目建设单位新建项目:

(一)项目建设进度严重滞后的;

(二)建设单位有2个以上在建项目未按时完工的;

(三)项目实施存在严重问题,导致项目不能发挥基本功能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的;

(五)未完成项目整改工作的;

(六)其他严重违规行为。

第四十二条  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有关人员违规违纪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承担监管、监督责任的人员要尽职尽责,对由于不尽职责发生问题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失职责任。

 

第七章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是指使用国家基本建设投资,以扩大生产(业务)能力或新增工程效益、增强农业发展后劲和能力为主要目的而实施的新建、扩建、续建工程项目以及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业基本建设投资,是指国家安排的用于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预算内专项资金,以及各级人民政府和建设单位与之配套的项目建设资金。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未纳入贫困县资金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对已纳入贫困县资金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要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要求,及时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及省农业厅备案。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121日起施行,2022121日废止。2012年省农业厅制定印发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陕农业发〔20122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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